用热户收费标准
根据林口县物价局林价字(2005)15号文件精神规定如下:
一居民住宅用热价格按使用面积每平方米27元收取。
二工企、门市、非居民用户用热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2元收取。
三非居民用热户的建筑超高按供热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以建筑超高以3.2米为基数计算计收,层高超高3.2米的,
每超过0.1米加收基本热价的3%。文化教育、体育以及保护建筑等公益性设施加收100%为止。
用热户临时报停收费标准
用户要求停止供热的按供热法规定,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30日前与供热单位签定协议,但可能危害其他用户用热或影响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不得停止用热,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按照牡丹江市物价局文件规定向供热单位交纳一定数额的热能损耗补偿费,按其应缴热费总额的25%进行收取 |